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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7 12:01 信息编号:12142

鞋品类三包规定大全2022最新排序鞋品“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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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品类三包规定大全2022最新排序鞋品“三包”

在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鞋三包规定。各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鞋类产品三包。虽然版本不同,但主要核心规定基本相同。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三包”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 7天后,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履行法定终止合同的换货、修理等义务。

2018年辽宁省鞋类产品三包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由省消费者协会制定,鞋类商品经营者自愿执行。经营者制作的鞋类商品高于本标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 从事鞋类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执行本标准,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鞋类商品经营者使用鞋类商品的中文名称、企业地址和产地。

第四条 鞋类产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为:三个月的皮鞋、真皮旅游鞋;胶鞋、旅游鞋两个月;合成皮鞋、塑料鞋、布鞋是一个月。 “三包”期间,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在有效期内进行退、换、修。

第五条 “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包修、包换退货:

(1)断底、断面、断线、断脚、钉子突出;

(2)消费者发现两只鞋颜色不同,尺码不同;

(3)鞋面掉漆、褪色、严重硝化、夹子严重脱落;

(4) 帮底线并微开凝胶;

(5)鞋跟松动、脱落;

(六)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第六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时,卖家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如果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维修,经营者应当更换或者维修。

第七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求更换的,产品保持原样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产品。

第八条 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调换。自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应换货又无法换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如果没有相同规格的型号和规格,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经营者应当返还折旧费用。

第九条 在“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可以维修的,维修后与原车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换汇的,按照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三包”期间(扣除修理时间),二次修理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负责回报。若退货,按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更换“三包”后的“三包”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将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三包”承担修理责任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双方不同意的,鞋产地在本省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修理的修理。自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为省外的,20个工作日内恢复,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凭证中如实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占用时间、维修部位等情况。鞋类产品“三包”应扣除维修保养时间,扣除时间应推迟。

第十三条 修理质量应当保证修理质量。如果按照原工艺进行修复,消费者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可以收费:

(一)销售时标注“来料加工产品”或者“其他国外产品”的;

(2)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3)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五)消费者自行修理、拆卸造成责任难以认定的。

2004年浙江省鞋业产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鞋类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质量的提高。产品和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浙江省内经营鞋类产品的经营者销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由谁销售、由谁负责。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从业人员之间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实施“三包”的基本要求。这些措施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产品“三包”:50元及100元以下(含50元)鞋类产品“三包”的“三包”为30天; “有效期”有效期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鞋品类“三包”为120天。 “三包”自开具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在有效期内办理退、换、修。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产品实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销售凭证制度。销售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加工不良品、国外产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产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责任:

(1)严重脱水(侧面缝线除外)、开裂、开裂、开裂、开裂、开裂、破裂、硝化、表皮脱落、塌陷、钉子突出、网片破裂(如旅游(如旅游(如旅游鞋)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协会发现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卖家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九条 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经营者应当返还折旧费用。

第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运营商提供新的三包卡或在原三包卡上更换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一条 “三包”期间的维修责任,鞋产区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维修货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 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占用时间、维修部分等。

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修理的,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延误按商品发票价格的2%赔偿;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鞋类产品的返修期限应从维修的维修时间中扣除,并按扣除额延长“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条 维修必须保证维修质量。若按原工艺修复,需提前向消费者索取。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四条 因鞋质量纠纷需要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或者鉴定的,检测或者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支付,消费者提供同等保障?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未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可以收取费用:

1.销售时标注“来料加工产品”或“其他国外产品”的;

2、相关销售及其他凭证与其产品不相符或修改;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版安徽鞋产品“三包”规定

为了加强鞋类商品市场监管,促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规定。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销售的所有国内外生产的鞋产品。

第二条 鞋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书,以及产品包装上注明厂名、厂址的“三鞋”字样的,不准出厂。报价购买和销售。

第三条 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产品。如果没有中文标识,体验者必须用中文标明其真实的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才可以出售。

第四条 鞋类产品经销经营者必须实行“信用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鞋类产品实行“三包”。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鞋类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修、包退)的期限为:自销售之日起,价格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1个月;价格50元50元;价格50元(含50元)至两个月100元以下; 100个(含100个)的价格是三个月。

第六条 “三包”(三包”(修理、包装、更换、退换)的范围是:

1、确实因质量原因、遗漏、跟坏、断线等情况,经销商应免费维修。修复期限为七日。需要送国外和厂家修理。修复期限为30天。未能按期修复的,允许更换。若无同型号,则予以退货。

2、消费者在购买鞋子时,发现尺码与国标不符,或者两只鞋不一样,尺码不一样,都是一面倒的。应该更换经销商。当没有型号时,应将其退回。

3.“三包”期限内(新年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复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凡是因鞋子质量纠纷而引起有关部门可以认定的消费纠纷,均可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将鞋子送至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本质

5、更换或退货的鞋类产品,经营者定期进行退款,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无信誉卡或购物券;

2、播种降价销售的“加工品”;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自行维修及人为破坏。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营者,限期整改仍无效,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本规定第九条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关于“鞋三包”问题的“三包暂行规定”由我省自行正式制定。

2021年版淘宝平台鞋类产品纠纷纠纷处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概述】

为了明确淘宝平台鞋类商品交易纠纷的处理标准,减少买卖双方的售后纠纷,根据《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和《淘宝平台鞋类商品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淘宝平台纠纷处理规则》。若本规范有规定的,优先考虑本规范,不再单独解释本规范。根据《淘宝平台纠纷处理规则》、《淘宝网七日无返利规范》和《天猫七日退换货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淘宝类目发布或应发布或应发布的交易纠纷案件。

(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买家自行修理、切割。

2、商品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坏

3、本规范规定的服务期限;

4、卖家在销售时注明存在质量缺陷的“加工品”或“其他国外产品”。

第二章 处理规范

第一节 通用原则

第三条【买家退换货理由】

基于磨脚等个人感受等主观因素,买家不支持买家的退货要求。

第二节 具体争议处理规范

第四条【鞋盒包装问题】

买卖双方达成7天无理由退货协议后,卖家的鞋盒具有防伪、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特殊附加值。货款退款退款。

(一)证书要求

卖方可以证明买方已提前告知鞋盒包装,该鞋盒包装具有防伪、唯一性或收藏纪念价值。 7天无理由退货必须有特定包装保护,鞋盒内有上述因素的实物图片。

(二)加工标准

买家没有主动保护鞋盒包装,导致鞋盒包装因素出现良好状况。确定卖家证明有效后,淘宝不支持买家7天无理由退货。

第五条【商品质量问题】

买家收到的产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开线、凝胶、变形、硝化、表皮脱落、塌陷、钉头(尖头)突出、凹凸不平;

2、开裂:包括但不限于裂纹、裂纹、裂帮、裂底(外底或内底)、裂纹;

3、断裂:包括但不限于底部断根、断根或根面、断面、断面(包括松软或松动)、网片破裂等;

4、断带:凉鞋带、拖鞋带、人字拖人字断、人字拖人字脚;

5、染色:内染脚(全脚/2部分以上脚/染脚)、颜色互染(特殊产品特别提示的除外);

6、鞋内断裂;

7、鞋内皮脱落;

8、主要配件脱落;

9、接线、拼接不对称;

10、左右脚不对称;

11、严重胶水、严重胶痕;

12、具有合法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鉴定或者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一)证书要求

1、买家可提供实物图片清晰可见的产品质量问题,以证明产品质量属实。

2、买家可提供合格的质检部门检测或鉴定报告或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的质量问题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属实。

(二)加工标准

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买家确定后有效。卖家应当按照法律及淘宝平台相关规则履行以下退货、换货、维修义务。

1、买家签收产品后7天内,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2、买家签收产品后15天内,淘宝支持买家维修需求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若卖家无法履行换货义务,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

3、买家签收商品后120天内,商品实际成交金额达到50元以上,淘宝支持买家维修需求。卖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买方应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否则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运费由卖家承担。若经买家同意,维修费用由卖家承担。

第二章

第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范自2021年4月1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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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品类三包规定大全2022最新排序鞋品“三包”

发布时间:2025-01-27 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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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品类三包规定大全2022最新排序鞋品“三包”

在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鞋三包规定。各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鞋类产品三包。虽然版本不同,但主要核心规定基本相同。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三包”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 7天后,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履行法定终止合同的换货、修理等义务。

2018年辽宁省鞋类产品三包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由省消费者协会制定,鞋类商品经营者自愿执行。经营者制作的鞋类商品高于本标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 从事鞋类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执行本标准,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鞋类商品经营者使用鞋类商品的中文名称、企业地址和产地。

第四条 鞋类产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为:三个月的皮鞋、真皮旅游鞋;胶鞋、旅游鞋两个月;合成皮鞋、塑料鞋、布鞋是一个月。 “三包”期间,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在有效期内进行退、换、修。

第五条 “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包修、包换退货:

(1)断底、断面、断线、断脚、钉子突出;

(2)消费者发现两只鞋颜色不同,尺码不同;

(3)鞋面掉漆、褪色、严重硝化、夹子严重脱落;

(4) 帮底线并微开凝胶;

(5)鞋跟松动、脱落;

(六)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第六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时,卖家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如果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维修,经营者应当更换或者维修。

第七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求更换的,产品保持原样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产品。

第八条 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调换。自消费者收到鞋类产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应换货又无法换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如果没有相同规格的型号和规格,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经营者应当返还折旧费用。

第九条 在“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可以维修的,维修后与原车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换汇的,按照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三包”期间(扣除修理时间),二次修理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负责回报。若退货,按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更换“三包”后的“三包”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将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三包”承担修理责任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双方不同意的,鞋产地在本省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修理的修理。自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为省外的,20个工作日内恢复,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凭证中如实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占用时间、维修部位等情况。鞋类产品“三包”应扣除维修保养时间,扣除时间应推迟。

第十三条 修理质量应当保证修理质量。如果按照原工艺进行修复,消费者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可以收费:

(一)销售时标注“来料加工产品”或者“其他国外产品”的;

(2)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3)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五)消费者自行修理、拆卸造成责任难以认定的。

2004年浙江省鞋业产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鞋类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质量的提高。产品和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浙江省内经营鞋类产品的经营者销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由谁销售、由谁负责。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从业人员之间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实施“三包”的基本要求。这些措施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产品“三包”:50元及100元以下(含50元)鞋类产品“三包”的“三包”为30天; “有效期”有效期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鞋品类“三包”为120天。 “三包”自开具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在有效期内办理退、换、修。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产品实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销售凭证制度。销售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加工不良品、国外产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产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责任:

(1)严重脱水(侧面缝线除外)、开裂、开裂、开裂、开裂、开裂、破裂、硝化、表皮脱落、塌陷、钉子突出、网片破裂(如旅游(如旅游(如旅游鞋)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协会发现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卖家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九条 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经营者应当返还折旧费用。

第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运营商提供新的三包卡或在原三包卡上更换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一条 “三包”期间的维修责任,鞋产区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维修货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 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占用时间、维修部分等。

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修理的,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延误按商品发票价格的2%赔偿;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鞋类产品的返修期限应从维修的维修时间中扣除,并按扣除额延长“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条 维修必须保证维修质量。若按原工艺修复,需提前向消费者索取。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四条 因鞋质量纠纷需要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或者鉴定的,检测或者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支付,消费者提供同等保障?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未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可以收取费用:

1.销售时标注“来料加工产品”或“其他国外产品”的;

2、相关销售及其他凭证与其产品不相符或修改;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版安徽鞋产品“三包”规定

为了加强鞋类商品市场监管,促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规定。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销售的所有国内外生产的鞋产品。

第二条 鞋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书,以及产品包装上注明厂名、厂址的“三鞋”字样的,不准出厂。报价购买和销售。

第三条 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产品。如果没有中文标识,体验者必须用中文标明其真实的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才可以出售。

第四条 鞋类产品经销经营者必须实行“信用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鞋类产品实行“三包”。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鞋类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修、包退)的期限为:自销售之日起,价格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1个月;价格50元50元;价格50元(含50元)至两个月100元以下; 100个(含100个)的价格是三个月。

第六条 “三包”(三包”(修理、包装、更换、退换)的范围是:

1、确实因质量原因、遗漏、跟坏、断线等情况,经销商应免费维修。修复期限为七日。需要送国外和厂家修理。修复期限为30天。未能按期修复的,允许更换。若无同型号,则予以退货。

2、消费者在购买鞋子时,发现尺码与国标不符,或者两只鞋不一样,尺码不一样,都是一面倒的。应该更换经销商。当没有型号时,应将其退回。

3.“三包”期限内(新年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复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凡是因鞋子质量纠纷而引起有关部门可以认定的消费纠纷,均可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将鞋子送至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本质

5、更换或退货的鞋类产品,经营者定期进行退款,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无信誉卡或购物券;

2、播种降价销售的“加工品”;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自行维修及人为破坏。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营者,限期整改仍无效,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本规定第九条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关于“鞋三包”问题的“三包暂行规定”由我省自行正式制定。

2021年版淘宝平台鞋类产品纠纷纠纷处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概述】

为了明确淘宝平台鞋类商品交易纠纷的处理标准,减少买卖双方的售后纠纷,根据《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和《淘宝平台鞋类商品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淘宝平台纠纷处理规则》。若本规范有规定的,优先考虑本规范,不再单独解释本规范。根据《淘宝平台纠纷处理规则》、《淘宝网七日无返利规范》和《天猫七日退换货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淘宝类目发布或应发布或应发布的交易纠纷案件。

(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买家自行修理、切割。

2、商品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坏

3、本规范规定的服务期限;

4、卖家在销售时注明存在质量缺陷的“加工品”或“其他国外产品”。

第二章 处理规范

第一节 通用原则

第三条【买家退换货理由】

基于磨脚等个人感受等主观因素,买家不支持买家的退货要求。

第二节 具体争议处理规范

第四条【鞋盒包装问题】

买卖双方达成7天无理由退货协议后,卖家的鞋盒具有防伪、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特殊附加值。货款退款退款。

(一)证书要求

卖方可以证明买方已提前告知鞋盒包装,该鞋盒包装具有防伪、唯一性或收藏纪念价值。 7天无理由退货必须有特定包装保护,鞋盒内有上述因素的实物图片。

(二)加工标准

买家没有主动保护鞋盒包装,导致鞋盒包装因素出现良好状况。确定卖家证明有效后,淘宝不支持买家7天无理由退货。

第五条【商品质量问题】

买家收到的产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开线、凝胶、变形、硝化、表皮脱落、塌陷、钉头(尖头)突出、凹凸不平;

2、开裂:包括但不限于裂纹、裂纹、裂帮、裂底(外底或内底)、裂纹;

3、断裂:包括但不限于底部断根、断根或根面、断面、断面(包括松软或松动)、网片破裂等;

4、断带:凉鞋带、拖鞋带、人字拖人字断、人字拖人字脚;

5、染色:内染脚(全脚/2部分以上脚/染脚)、颜色互染(特殊产品特别提示的除外);

6、鞋内断裂;

7、鞋内皮脱落;

8、主要配件脱落;

9、接线、拼接不对称;

10、左右脚不对称;

11、严重胶水、严重胶痕;

12、具有合法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鉴定或者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一)证书要求

1、买家可提供实物图片清晰可见的产品质量问题,以证明产品质量属实。

2、买家可提供合格的质检部门检测或鉴定报告或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的质量问题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属实。

(二)加工标准

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买家确定后有效。卖家应当按照法律及淘宝平台相关规则履行以下退货、换货、维修义务。

1、买家签收产品后7天内,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2、买家签收产品后15天内,淘宝支持买家维修需求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若卖家无法履行换货义务,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

3、买家签收商品后120天内,商品实际成交金额达到50元以上,淘宝支持买家维修需求。卖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买方应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否则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运费由卖家承担。若经买家同意,维修费用由卖家承担。

第二章

第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范自2021年4月1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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